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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评估技术规范_二手车评估技术规范原文

tamoadmin 2024-05-16 人已围观

简介我国对二手车评估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二手车估价方法主要参照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按照以下五种方法进行: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快速折旧法一、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即完全重置成本。简称重置全价),减去该被评估车辆的各种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车辆现时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一)基本计算公式:(1)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重

二手车评估技术规范_二手车评估技术规范原文

我国对二手车评估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二手车估价方法主要参照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按照以下五种方法进行: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快速折旧法

一、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即完全重置成本。简称重置全价),减去该被评估车辆的各种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车辆现时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

(一)基本计算公式:

(1)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2)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重置成本是购买一辆全新的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车辆所支付的最低金额。

重置成本有两种形式: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指用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材料,制造标准、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等,以现时价格复原购置相同的全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

更新重置成本指利用新型材料,新技术标准、新设计等,以现时价格购置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全新车辆所支付的全部成本。

在进行重置成本计算时,应选用更新重置成本。

如果不存在更新重置成本,则再考虑用复原重置成本。

影响车辆价值量变化的因素:

(1)机动车辆的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叫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

(2)机动车辆的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

(3)机动车辆的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

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

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所以在旧机动车的评估中不可忽视。

(二)重置成本法的估价计算

1、估价模型

模型1:

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更新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模型2: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更新重置成本×成新率

模型3: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更新重置成本×成新率×(1-折扣率)

模型1中,除了要准确了解旧机动车的更新重置成本和实体性贬值外,还必须计算其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而这二者贬值因素要求估价人员对未来影响旧机动车的运营成本、收益乃至经济寿命有较为准确的把握,否则难以评估旧机动车的市场价值。

因此,模型1让估价人员很难操作。

模型3是在模型2的基础上再减去一定的折扣,从而估算出被估价机动车的价值。

模型3较模型1而言,较充分地考虑了影响汽车价值的各种因素,可操作性强。

2、重置成本的估算方法

(1)重置成本的构成

更新重置成本=直接成本 + 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购置全新的同种车型时直接可以构成车辆成本的支出部分。

它包括现行市场购置价格,加上运输费和办理入户手续时所交纳的各种税费,如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入户上牌费、保险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购置车辆时所花费的不能直接计入购置成本中的那部分成本。

如购置车辆发生的管理费、专项贷款发生的利息、洗车费、美容费、停车管理费等。

在实际的评估作业中,间接成本可忽略不计。

(2)重置成本的估算

直接询价

A.直接询价法:查询当地新车市场上,被评估车辆处于全新状态下的现行市场售价。

B.帐面成本调整法:对于那些无法从现行市场上寻找到重置成本的车型,如淘汰产品或是进口车辆,也可根据汽车市场的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得到旧机动车的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帐面原始成本×(车辆鉴定估价日的物价指数/车辆购买日的物价指数)

重置成本=帐面原始成本×(1 + 车辆购买日到鉴定估价日的物价变动指数)

3、成新率的估算方法

成新率是指被评估车辆新旧程度的比率。

旧机动车成新率是表示旧机动车的功能或使用价值占全新机动车的功能或使用价值的比率。

它与有形损耗一起反映了同一车辆的两方面。

成新率和有形损耗率的关系是:

成新率=1-有形损耗率

成新率的估算方法

(1)使用年限法

(2)综合分析法

(3)行驶里程法

(4)部件鉴定法

(5)整车观测法

(6)综合成新率法

(1)使用年限法

成新率=(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车辆已使用年限是指从车辆登记日到评估基准日所经历的时间(进口车辆登记日为其出厂日)。

车辆规定使用年限是指《汽车报废标准》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计量的前提条件是车辆的正常使用条件和正常使用强度。在实际评估中,运用已使用年限指标时,应特别注意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不是简单的日历天数。例如,对于某些以双班制运行的车辆,其实际使用时间为正常使用时间的两倍,因此该车辆的已使用年限,应是车辆从开始使用到评估基准日所经历时间的两倍。

(2)综合分析法

综合分析法是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综合考虑车辆的实际技术状况、维护保养情况、原车制造质量、工作条件及工作性质等多种因素对旧机动车价值的影响,以系数调整成新率的一种方法。

成新率=(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综调系数×100%

综合调整系数可参考表5.2中推荐的数据,用加权平均的方法确定。

使用综合分析法鉴定评估时要考虑的因素有:

车辆的实际运行时间、实际技术状况;

车辆使用强度、使用条件、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

车辆的原始创造质量;

车辆的大修、重大事故经历;

车辆外观质量等。

综合分析法较为详细地考虑了影响二手车价值的各种因素,并用一个综合调整系数指标来调整车辆成新率,评估值准确度较高,因而适用于具有中等价值的二手车评估。这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3)行驶里程法

车辆规定行驶里程是指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老标准中规定为45万公里。此方法与使用年限法相似,在按照行驶里程法计算成新率时,一定要结合旧机动车本身的车况,判断里程表的记录与实际的旧机动车的物理损耗是否相符,防止由于人为变更里程表所造成的误差。

由于里程表容易被人为变更,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较少采用此方法。

(4)部件鉴定法

部件鉴定法(也称技术鉴定法)是对二手车评估时,按其组成部分对整车的重要性和价值量的大小来加权评分,最后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

基本步骤为:

① 将车辆分成若干个主要部分,根据各部分建造成本占车辆建造成本的比重,按一定百分比确定权重。

② 以全新车辆各部分的功能为标准,若某部分功能与全新车辆对应部分的功能相同,则该部分的成新率为100%;若某部分的功能完全丧失,则该部分的成新率为0。

③ 根据若干部分的技术状况给出各部分的成新率,分别与各部分的权重相乘,即得某部分的权分成新率。

④将各部分的权分成新率相加,即得到被评估车辆的成新率。

在实际评估时,应根据车辆各部分价值量占整车价值的比重,调整各部分的权重。

部件鉴定法费时费力,车辆各组成部分权重难以掌握,但评估值更接近客观实际,可信度高。它既考虑了车辆的有形损耗,也考虑了车辆由于维修或换件等追加投资使车辆价值发生的变化。这种方法一般用于价值较高的车辆的价格评估。

(5)整车观测法

整车观测法主要是通过评估人员的现场观察和技术检测,对被评估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分级,以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

运用整车观测法应观察、检测或搜集的技术指标主要包括:

① 车辆的现时技术状态;

② 车辆的使用时间及行驶里程;

③ 车辆的主要故障经历及大修情况;

④ 车辆的外观和完整性等。

运用整车观测法估测车辆的成新率,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相当的评估经验。这是运用整车观测法准确判断车辆成新率的基本前提。整车观测法的判断结果没有部件鉴定法准确,一般用于中、低价值车辆成新率的初步估算,或作为利用综合分析法确定车辆成新率的参考依据。

五种成新率估算方法的应用场合:

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一般适用于价值量较低的车辆的评估;

综合分析法一般适用于中等价值的车辆的评估;

部件鉴定法适用于价值较高的机动车辆的评估;

整车观测法则主要用于中、低等价值的旧机动车的初步估算,或作为综合分析法鉴定估价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

(6)综合成新率法

前面介绍的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和部件鉴定法(也称技术鉴定法)三种方法计算的成新率分别称为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和现场查勘成新率。这三个成新率的计算只考虑了旧机动车的一个因素。因而就它们各自所反映的机动车的新旧程度而言,是不完全也是不完整的。

为了全面的反映旧机动车的新旧状态,我们在对旧机动车进行鉴定评估时,可以采用综合成新率来反映旧机动车的新旧程度,即将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和现场查勘成新率分别赋以不同的权重,计算三者的加权平均成新率。这样,就可以尽量减小使用单一因素计算成新率给评估结果所带来的误差。因而是一种较为科学的方法。

其数学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N=N1×40%+N2×60%

其中:

N1为机动车理论成新率;

N2为机动车现场查勘成新率;

N1=η1×50%+η2×50%

η1为机动车使用年限成新率

η1=(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100%

η2为机动车行驶里程成新率

η2=(机动车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机动车规定行驶里程×100%

N2由评估人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确定。

可见,综合成新率的确定,必须以现场技术查勘、核实为基础。实际操作时,把被评估车辆的基本情况、技术状况的主要内容和查勘鉴定结论编制成《车辆状况调查表》,由评估人员查勘后填写。

有了《车辆成新率评定表》,就可以根据车辆成新率评定表,确定综合成新率。例:使用综合成新率法评估车辆综合成新率N的确定:

N=N1×40%+N2×60%

=91%×40%+83%×60%

=36.4%+49.8%

=86.2%

4、折扣率的估算

上述成新率的估算方法往往只是考虑了一种因素,如使用年限法计算的成新率仅仅考虑了使用年限因素对车辆的实体性损耗的影响。行驶里程法仅考虑了行驶里程因素所导致的损耗,部件鉴定法虽然考虑了各个部件的损耗情况,但却没有充分考虑到年限以及行驶里程对车辆价值的影响。

因此如果采用公式: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计算得到的数值作为被评估车辆的价值,显然是不准确的。为了避免单一因素成新率计算的不足,我们以一个折扣率来衡量其他因素对车辆价值影响的大小。

折扣率的估算根据市场同种车型的供求关系、宏观经济政策和对车价变化的未来预期以及市场实现的难易等因素,由旧机动车估价师依据评估经验进行判定。

二、收益现值法

(一)收益现值法原理

1、定义

收益现值法是将被评估的车辆在剩余寿命期内预期收益,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借此来确定车辆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现值既为车辆的评估值,现值的确定依赖于未来预期收益。

2、原理

从原理上讲,收益现值法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人们之所以占有某车辆,主要是考虑这辆车能为自己带来一定的收益。如果某车辆的预期收益小,车辆的价格就不可能高;反之车辆的价格肯定就高。投资者投资购买车辆时,一般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其预计的内部回报率只有在超过评估时的折现率时才肯支付货币额来购买车辆。应该注意的是,运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是以车辆投入使用后连续获利为基础的。在机动车的交易中,人们购买的目的往往不是在于车辆本身,而是车辆获利的能力。

3、应用范围

该方法较适用于投资营运的车辆。

(二)收益现值法评估值的计算

运用收益现值来评估车辆的价值反映了这样一层含义:即收益现值法把车辆所有者期望的收益转换成现值,这一现值就是购买者未来能得到好处的价值体现。

当未来预期收益不等值时,应用下式计算:

当未来预期收益等值时

例如:某企业拟将一辆万山牌10座旅行客车转让,某个体工商户准备将该车用作载客营运。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规定,该车辆剩余使用年限为3年,经预测得出3年内各年预期收益的数据如下:

(三)收益现值法中各评估参数的确定

1、剩余使用寿命期的确定

剩余使用寿命期指从评估基准日到车辆到达报废的年限。如果剩余使用寿命期估计过长,就会高估车辆价格;反之,则会低估价格。因此,必须根据车辆的实际状况对剩余寿命作出正确的评定。对于各类汽车来说,该参数按《汽车报废标准》确定是很方便的。

2、预期收益额的确定

收益法运用中,收益额的确定是关键。

收益额是指由被评估对象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超出其自身价值的溢余额。

对于预期收益额的确定应把握两点:

(1)预期收益额指的是车辆使用带来的未来收益期望值,是通过预测分析获得的。无论对于所有者还是购买者,判断某车辆是否有价值,首先应判断该车辆是否会带来收益。

(2)计量收益额的指标,以企业为例,目前有几种观点:

第一,企业所得税后利润;

第二,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与提取折旧额之和扣除投资额;

第三,利润总额。

为估算方便,推荐选择第一种观点,目的是准确反映预期收益额。

3、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是将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它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收益率,说明车辆取得该项收益的收益率水平。

收益率越高,意味着单位资产的增值率越高,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所有者拥有资产价值越低。

在计量折现率时必须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否则,就可能过高地估计车辆的价值。一般来说,折现率应包括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报酬率两方面的风险因素。

即折现率 = 无风险收益率 + 风险报酬率

利率区别

折现率与利率不完全相同,利率是资金的报酬,折现率是管理的报酬。

利率只表示资产(资金)本身的获利能力,而与使用条件、占用者和使用用途没有直接联系;折现率则与车辆以及所有者使用效果有关。

折现率一般不好确定。其确定的原则应该起码不低于国家银行存款的利率。

因此实际应用中,如果其他因素不好确定时,可取折现率=利率。

4、收益现值法评估的程序

(1)调查、了解营运车辆的经营行情,营运车辆的消费结构。

(2)充分调查了解被评估车辆的情况和技术状况。

(3)根据调查、了解的结果,预测车辆的预期收益 ,确定折现率。

(4)将预期收益折现处理,确定旧机动车评估值。

5、收益现值法的优缺点

(1)采用收益现值法的优点是:

①与投资决策相结合,容易被交易双方接受;

②能真实和较准确地反映车辆本金化的价格。

(2)采用收益现值法的缺点是:预期收益额预测难度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例:某人拟购置一台较新的普通桑塔纳车用作个体出租车经营使用,经调查得到以下各数据和情况:车辆登记之日是1997年4月,已行驶公里数1.3万km,车况良好,能正常运行。如用于出租使用,全年可出勤300天,每天平均毛收入450元。评估基准日是1999年2月。试用收益现值法估算该车的价值。

分析从车辆登记之日起至评估基准日止,车辆投入运行已2年。根据行驶公里数和车辆外观和发动机等技术状况看来,该车辆原投入出租营运,还算正常使用、维护之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车辆状况,车辆剩余使用寿命为6年。

预期收益额的确定思路是:将一年的毛收入减去车辆使用的各种税和费用,包括驾驶人员的劳务费等,以计算其税后纯利润。

银行储蓄年利率、国家债券、行业收益等情况,确定资金收益率5%,风险报酬率5%,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车辆的剩余使用年限6年

(2)估测车辆的预期收益:

1)预计年收入:450×300=13.5万元

2)预计年支出:

①每天耗油量75元,年耗油量为 75×300=2.25万元

②日常维修费1.2万元

③平均大修费用0.8万元

④牌照、保险、养路费及各种规费、杂费3.0万元

⑤人员劳务费1.5万元

⑥出租车标付费0.6万元

⑦故年毛收入为: 13.5-2.25-1.2-0.8-3.0-1.5-0.6=4.15万元

⑧按个人所得税条例规定年收入在3~5万元之间,应缴纳所得税率为30%。

故车辆的年纯收益额为:4.15×(1-30%)=2.9万元

(3)确定车辆的折现率

该车剩余使用寿命为6年,预计资金收益率为15%,再加上风险率5%,故折现率为20%。

(4)计算车辆的评估值

假设每年的纯收入相同,则由收益现值法公式求得收益现值,即评估值。

三、公平价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又称市场法、市场价格比较法,从而确定被评估车辆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现行市价法是最直接、最简单的一种评估方法。

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

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车辆相同或类似的车辆作为参照物,分析参照物的构造、功能、性能、新旧程度、地区差别、交易条件及成交价格等,并与评估车辆一一对照比较,找出两者的差别及差别所反映的在价格上的差额,经过调整,计算出旧机动车辆的价格。

(一)现行市价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1、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充分的参照物可取。

2、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车辆有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收集到的,并且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可以量化。

(二)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的步骤

1、考察鉴定被评估车辆

收集被评估车辆的资料,包括车辆的类别、名称、型号等。了解车辆的用途、当前的使用情况,并对车辆的性能、新旧程度等作技术鉴定,以获得被评估车辆的主要参数,为市场数据资料的搜集及参照物的选择提供依据。

2、选择参照物

按照可比性原则选取参照物。

车辆的可比性因素主要包括:类别、型号、用途、结构、性能、新旧程度、成交数量、成交时间、付款方式等。

参照物的选择一般应在两个以上。

3、对被评估车辆和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量化和调整

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之间的各种可比因素,尽可能地予以量化、调整。具体包括:

(1)销售时间差异的量化。

(2)车辆性能差异的量化。

(3)新旧程度差异的量化。

(4)销售数量、付款方式差异的量化。

(1)销售时间差异的量化

在选择参照物时,应尽可能地选择在评估基准日成交的案例,以免去销售时间允许的量化步骤。

若参照物的交易时间在评估基准日之前,可采用指数调整法将销售时间差异量化并予以调整。

(2)车辆性能差异的量化

车辆性能差异的具体表现是车辆营运成本的差异。

通过测算超额营运成本的方法将性能方面的差异量化。

(3)新旧程度差异的量化

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在新旧程度上不一定完全一致,参照物也未必是全新的。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对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的新旧程度的差异进行量化。

差异量=参照物价格×(被评估车辆成新率-参照物成新率)

(4)销售数量、付款方式差异的量化

销售数量大小、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会对车辆的成交单价产生影响。

对销售数量差异的调整采用未来收益的折现方法解决;

对付款方式差异的调整,被评估车辆通常是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为假定前提,若参照物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则可按当期银行利率将各期分期付款额折现累加,即可得到一次性付款总额。

4、汇总各因素差异量化值,求出车辆的评估值

对上述各差异因素量化值进行汇总,给出车辆的评估值。以数学表达式表示为:

被评估车辆的价值=参照物现行市价×∑差异量

或:被评估车辆的价值=参照物现行市价×差异调整系数

用市价法进行评估,了解市场情况是很重要的,并且要全面了解,了解的情况越多,评估的准确性越高,这是市价法评估的关键。

运用市价法收购二手车的贸易企业一般要建立各类二手车技术、交易参数的数据库,以提高评估效率。

用市价法评估已包含了该车辆的各种贬值因素,包括有形损耗的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因而用市价法评估不再专门计算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三)采用现行市价法的优缺点

1、现行市价法的优点

(1)能够客观反映旧机动车辆的市场情况,其评估的参数、指标,直接从市场获得,评估值能反映市场现实价格。

(2)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

2、现行市价法的缺点

(1)需要公开及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然而我国旧机动车市场还只是刚刚建立,发育不完全,不完善,寻找参照物有一定的困难。

(2)可比因素多而复杂,即使是同一个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同一天登记,由不同的车主使用,其使用强度、使用条件、维护水平等多种因素作用,其实体损耗、新旧程度都各不相同。

(四)现行市价法的应用场合

现行市价法要求评估人员经验丰富,熟悉车辆的评估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和市场交易情况,那么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时间会很短,因此,特别适合应用于成批收购、鉴定和典当。

单件收购估价时,还可以讨价还价,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易价格。

(五)案例分析

1、销售数量量化的调整

例:市场上有6台完全相同的车辆待出售。经调查,该地区市场上此类车辆平均每年只售出2辆。于是为满足买主的要求,卖方同意以优惠价格一次性同时出售6辆汽车。而可选择的交易参照物单辆售价为4万元。试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此6辆汽车的现值。

评估如下:

(1)直接以参照物的价格出售,即每辆汽车4万元。当年销售2辆汽车,可得销售收入为2×4万元=8万元

(2)其余4辆汽车如逐年销售,2年后才能售完。每辆汽车4万元,以参照物单价为标准,未来每年可得销售款8万元。以此为基础,折算4辆汽车的现值,适用的折现率为10%。

(3)实际上这是一个未来收益的折现问题。根据未来收益现值法的公式,可计算4辆汽车的现值为

80000×〔(1+10%)2-1〕÷10%(1+10%)2=138843元

(4)6辆汽车同时出售的评估值为

80000元+138843元=218843元

2、现行市价法评估应用举例

例:评估人员在对某辆汽车进行评估时,选择了三个成交的与被评估车辆类别、结构基本相同,经济技术参数相近的车辆作参照物。

(3)成新率的差异

1)A车与被评估车辆由于成新率的差异所产生的差额为

50000元×(70% - 60%)= 5000元

2)B车与被评估车辆由于成新率的差异所产生的差额为

65000元×(70% - 75%)= -3250元

3)C车与被评估车辆由于成新率的差异所产生的差额为

40000元×(70% - 55%)= 6000元

3.根据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之间差异的量化结果,确定车辆的评估值

(1)初步确定车辆的评估值

1)与参照物A相比分析调整差额,初步评估的结果为

车辆评估值= 50000元+1500元+2095元+5000元=58595元

2)与参照物B相比分析调整差额,初步评估的结果为

车辆评估值= 65000元+550元-9270元-3250元=53030元

3)与参照物C相比分析调整差额,初步评估的结果为

车辆评估值= 40000元+2000元+17628元+6000元=65628元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经纪

第二十条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章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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