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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摸排管理存在的问题,整治二手车交易市场

tamoadmin 2024-07-24 人已围观

简介1.中国公安部官方网站2.县扫黑办工作总结精选6篇3.梁山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辽宁合肥返梁来梁人员疫情防控通知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4〕99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八闽红盾出击”――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中国公安部官方网站

2.县扫黑办工作总结精选6篇

3.梁山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辽宁合肥返梁来梁人员疫情防控通知

二手车摸排管理存在的问题,整治二手车交易市场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4〕99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八闽红盾出击”――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6日   

 

“八闽红盾出击”――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八闽红盾出击”――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用三年时间分行业、分领域,持续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中整治。今年是集中整治的第一年,全省工商系统要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落实省局党组“宽进严管”部署,进一步树立“八闽红盾卫士”良好形象,进一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打造公平高效、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

以互联网领域、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家具建材装修装饰、公用企业等四个行业和领域为重点,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不正当竞争、消费侵权、冒伪劣等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增加整治重点和内容,并做到突出重点、各有侧重、兼顾其他。

(一)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下行为:

1.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销售仿冒冒商品。

2.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3.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伪造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广告,或在网页宣传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进行虚宣传;互联网企业之间进行的虚宣传。

4.网络商品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商业诋毁行为。

5.网络商品经营者与工作人员之间给予和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6.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以附奖附赠的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最高奖额大于5000元(含以虚拟物品为奖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的抽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

7.网络和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开具,用户账号、密码及资金安全保护,用户隐私信息保护,退换货规则,消费纠纷处理,合同条款解释权等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扩大自身权利、加重合同相对方责任或排除合同相对方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

8.利用互联网从事“傍名牌”侵权行为。

9.利用互联网从事销售“伪基站”、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行为。

10.互联网领域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行业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汽车集中交易市场(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品牌销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4S店),汽车维修装饰装潢等服务的经营者,汽车市场各类中介机构的下列行为:

1.销售侵权仿冒产品或使用侵权仿冒产品进行汽车维修、保养。

2.对汽车配置与功能进行夸大、对产品价值进行夸大、虚允诺“零利率零手续费”等虚宣传行为。

3.汽车4S经销商向整车厂相关人员进行贿赂取得畅销车配额;购汽车配件、养护用品或配饰过程中,个人或公司暗中收取相关供应商好处费(正常商业返点、返利除外);以商业贿赂手段取得保险公司、行政机关等单位定点维修资格或获得购集团购买过程中的交易机会。

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

5.汽车市场主体违法规定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等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擅自变更经营地址行为。

6.对新上市车型或紧俏车型违法强制加价销售或者强制搭售其它商品(服务)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隐瞒车辆瑕疵;经销走私、非法拼(改)装车辆。

7.经销或在汽车维修、保养中,使用没有标注产地、产品名称、无产品合格证等标识、质量不合格、走私的汽车配件;维修服务和装饰装潢中的以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虚报工时、虚报故障;不按有关规定履行“三包”责任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8.汽车市场中广告违法行为。

9.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扩大经营者自身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故意混淆“定金”和“订金”,排除消费者要求退还“订金”权利的违法行为。

10.汽车市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整治家具、建材、装修装饰经营者以下违法行为:

1.以未经科学检测、没有鉴定结论、没有统计数据等真实、科学的依据所进行的“评比、推荐、评奖”的结果,进行宣传的。

2.销售仿冒冒家具、建材、装饰材料。

3.在“包工包料”等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中,使用仿冒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4.装修装饰经营者用商业贿赂手段取得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家具、建材经营者以商业贿赂的手段推销产品。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限制竞争行为。重点整治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力实行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为:

1.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水电气入户设备;强行向用户收取预付款或押金;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滥用农网改造中的独占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和滥收费用;强制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2.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或作虚宣传,向消费者强制收取增值服务费;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强制收取上网费、流量费等;实行资费差别待遇、滥收费用和强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商品;在铺设住宅小区电信管道或进行入户安装时,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等。

3.电视信号传输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必要的服务或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强制收取用户未使用有线电视前的不合理费用等。

4.教育行业利用教材购、校信通、校服定制、学生餐定制等工作中,指定经营、滥收费用。

5.气象管理部门利用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图审核、防雷装置检测等行为迫使他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或借机滥收费用等。

6.公用企业利用具有的独占地位,在指定经营者的过程中收取被指定经营者商业贿赂的行为。

7.滥用行力,限制单位和个人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或者取歧视性手段,阻碍、限制外地产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8.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三、时间步骤

集中整治时间即日起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15日前)。制定并细化集中整治方案,动员部署各级执法力量迅速投入集中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6月15日-11月15日)。围绕本方案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项一项治理,一个一个突破,以案件查处为抓手,重拳出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集中整治。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1月15日-11月30日)。总结2014年集中整治成效和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评出集中整治“优秀办案单位”、“办案能手”和“优秀案例”,为2015、2016年继续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四、组织领导

省工商局成立“八闽红盾出击”――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叶木凯局长任组长,黄培惠、王应涛、许瑞察副局长任副组长,竞争执法处、市场处、办公室、法规处、广告处、企监处、消保处、商标分局、商检分局、检查总队等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研究解决集中整治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许瑞察副局长任主任,何铁舟、王力同志任副主任。竞争执法处承担日常工作,负责集中整治的统一协调和具体组织实施;市场处牵头开展整治汽车市场违法行为;消保处、商检分局加大对汽车配件、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的抽检力度;检查总队直接查办或与竞争执法处联合查办跨行政区域和重大违法违章案件;办公室负责集中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在《福建工商简讯》设“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刊”;其他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对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既是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战略部署,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的新形势下,紧紧围绕保护和改善民生,集中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市场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把集中整治作为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作为提升执法办案效能的重要抓手,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集中整治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组织有安排,行动有,执法有监督,成果有评价。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力争将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地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互联网领域、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行业、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及公共服务行业一些具有行业性或普遍性的问题,在查办案件的基础上,要加强源头治理。主动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发挥监管职能作用;积极帮助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等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机制,取行政指导、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倡导企业制定自律经营的行业准则等有效措施,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探索建立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等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公示制、专项抽查检查制等各项长效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长效监管水平。

(三)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各地要紧紧围绕整治重点,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突出特色,各有侧重,在集中整治中不断拓展工商行政管理的新领域。当前问题易发高发的互联网领域,不能成为工商行政管理的“盲区”。各级工商机关要通过集中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替群众维权,帮企业打,从“线下”到“线上”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设在泉州的“国家工商总局福建竞争执法取证中心”(筹建)以及其他已建成的网监中心,要发挥网络交易监测分析和电子取证的作用,为全省开展集中整治尤其是“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整治提供情报和技术支持,认真摸排线索,做好案源线索的落地查处准备。未建立网监中心的设区市局,也要立足现有条件,借助其他,集中整治互联网领域的突出问题。

(四)狠抓大案要案,强化执法协作。各地工商机关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通受理投诉的窗口,同时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畅通发现案件线索渠道,扩大案件来源。各地要按照省市场流通运行和监管工作例会上提出的“调查为主,追溯处理,结果公开”的监管要求,将查办案件作为集中整治的重要抓手,敢于亮剑、敢于执法、敢于碰硬,集中执法力量依法查办案件。各级检查队伍要充分发挥专业队、机动队、突击队的作用,以坚决的态度,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查处工作中,集中查办大要案,力求案件数、罚没款较上半年有明显增长,执法办案成效有明显提升。要加强信息沟通,强化执法协作,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带有系统性、行业性问题及跨区域案件线索,要及时逐级上报。省局将加强对大要案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督查督办,必要时由省局统一安排查处或挂牌督办,进一步增强执法合力。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加强两法衔接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工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成果,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对典型案件的查处要注重留存、资料,并及时予以曝光,发挥教育警示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对查处的仿冒、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要按照信息公示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各办案单位要强化案管系统规范运用,确保统计汇总的及时、准确。各地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的总结分析,从7月份开始,请各设区市局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开展集中整治的工作情况(含附件2)、典型案例及存在的问题通过OA网上报省局竞争执法处。集中整治结束后,各设区市局于11月21日前将总结报省局竞争执法处,汽车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含附件3)同时报送省局市场处。省局将对各地开展集中整治的情况进行月度通报,集中整治结束后进行总结表彰。

竞争执法处:

联系人:杨军辉 电话:0591-87715940

传真:0591-87735651 邮箱:fjgsgpc@sina

市场处:

联系人 :余 华 电话:0591-87802635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

工商竞争字〔201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市场竞争秩序的实际情况,总局决定用3年时间分行业、分领域,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持续开展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2014年整治重点

在全面强化竞争执法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每年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对其中易发高发、影响面广、危害较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有效遏制相关行业、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发多发势头,使市场竞争秩序有明显改观,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

2014年是集中整治的第一年,以互联网领域、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家具建材装修装饰、公用企业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仿冒、虚宣传、限制竞争、商业贿赂等突出问题(详见附件1)。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总局确定的整治重点的基础上,可以增加本地执法重点。集中整治行动时间为2014年5月--11月15日。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新形势下,紧紧围绕保护和改善民生,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有、有目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相关行业规范,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市场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商机关要把集中整治作为加强市场监管,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此次专项执法行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领导为组长的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并于5月底以前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组织有安排,行动有,执法有监督,成果有评价。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力争将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地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一些具有行业性或普遍性的问题,要加强源头治理,积极引导、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市场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意识。

四、狠抓大案要案,强化执法协作

各地工商机关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通受理投诉的窗口,同时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畅通发现案件线索渠道,扩大案件来源。要集中执法力量,狠抓大要案件,敢于亮剑、敢于执法、敢于碰硬,依法查办案件。要加强信息沟通,强化执法协作。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带有系统性、行业性问题及跨区域案件线索,要及时逐级上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进展情况、处理结果及其他重要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省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大要案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督查督办,必要时由总局统一安排查处,进一步增强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加强两法衔接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工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成果,积极取得社会支持;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发挥教育警示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对查处的仿冒、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各地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的总结分析。请各省级工商局从7月份开始,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开展集中整治的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及存在的问题上报总局竞争执法局,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提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总局对各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情况进行月度通报。

总局竞争执法局联系人:杜长红

联系电话:010-88650527

传真:010-68050304

邮箱:zfj@saic.gov.cn

附件:1.2014年集中整治工作重点

2.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14年集中整治工作重点

一、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1.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销售仿冒商品。

2.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3.网络虚宣传行为: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伪造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广告,或在网页宣传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进行虚宣传;互联网企业之间进行的虚宣传。

4.商业诋毁行为:网络商品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互联网企业间的商业诋毁。

5.网络商品经营者与工作人员之间给予和收受商业贿赂及回扣的行为。

6.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网上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以附奖附赠的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额大于5000元;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关于汽车销售维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或使用侵权仿冒产品进行汽车维修、保养。

2.对汽车配置与功能进行夸大,对产品价值进行夸大,虚允诺“零利率零手续费”等,进行虚宣传。

3.汽车4S经销商向整车厂相关人员进行贿赂取得畅销车配额;购汽车配件、养护用品或配饰过程中,个人或公司暗中收取相关供应商好处费(正常商业返点、返利除外)。

注:4S店对消费者自愿选择车贷、车险,帮助代办相关手续,向公司和保险公司收取一定手续费行为并向消费者明示的,不属商业贿赂,但超出一般行业管理或违背消费者意愿的除外。

三、关于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未经科学检测、没有鉴定结论、没有统计数据等真实、

科学的依据所进行的“评比、推荐、评奖”的结果,进行宣传的。

2.销售仿冒家具、建材、装饰材料。

3.在“包工包料”等工程承包中,使用仿冒商品,利用虚报价进行商业贿赂。

四、关于限制竞争行为

1.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水电气入户设备,如“最后两公里现象”;强行向用户收取预付款或押金;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滥用农网改造中的独占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和滥收费用;强制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2.电信企业(包括移动、联通、网通等):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或作虚宣传,向消费者强制收取增值服务费;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强制收取上网费、流量费等;实行资费差别待遇、滥收费用和强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商品;在铺设住宅小区电信管道或进行入户安装时,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等。

3.有线电视台: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必要的服务或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强制收取用户未使用有线电视前的不合理费用等。

4.教育行业:利用教材购、校信通、校服定制、学生餐定制等工作中,指定经营、滥收费用以及商业贿赂行为等行为等。

5.气象管理部门:利用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图审核、防雷装置检测等行为迫使他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或借机滥收费用等。

中国公安部官方网站

一、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_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自2020年11月20日起全国统一实施,适用于内地居民和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初次申领、增驾摩托车驾驶证,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

二是规范材料审核。1、对内地居民申请驾驶证的,在审核申请人明时,只审核居民,不再审核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2、对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只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对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考领驾驶证的,仍按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

三是严格规范考试。要严格按照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严防因考试不严格形成“考试洼地”。摩托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应当用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对于开展下乡服务等考试的,报总队批准后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要积极推行摩托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计算机评判,确保考试评判标准统一、管理规范,总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推行时间。要配备读卡器或者人脸识别等身份认证设备,落实考试过程全流程监管,考试场地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安装音监管系统。

四是加强业务监管。总队、支队要建立摩托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研判机制,加强异地考试业务分析、预警、通报、核查。县级车管所开展摩托车考试的,大队要加强队伍和业务监管,承担考试业务监管主体责任。要重点关注异地人员考试量明显增加、异地人员考试合格率偏高、驾校招生异地学员数量偏高、异地考领驾驶证后短期内转出数量偏多等情况,对异常问题及时核查、严格问责。

二、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

一是做好配套保障。要抓紧做好经费、设备、人员等保障,确保软硬件配备到位,工作流程调整到位,业务人员培训到位。1、开展摩托车转籍业务的县级车管所要按要求配备配齐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并做好设备、系统全流程测试工作,保障转籍业务顺利开展。2、要按照档案电子化管理要求,提前开展摩托车档案电子化工作,对新注册登记摩托车档案资料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3、要按照《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工作规范》要求,细化工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对市级、县级、登记服务站等各类服务网点人员开展培训。4、所有地市要按规定时间完成综合应用平台和互联网服务平台升级,启用摩托车转籍专门模块,并开展全流程业务模拟测试,确保业务正常办理。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摩托车转出地、转入地总队、支队、大队及车管所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对电子化档案转递不及时、资料不完整、与实车不一致等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响应、及时反馈、及时解决,最大限度便利群众。除属于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或者转籍摩托车档案无法补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严禁退档。对于实行摩托车限购的地方,按照当地相关政策规定实施。

三是严明工作纪律。要严格落实工作要求,严禁因两地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推诿扯皮导致群众来回跑,严禁对信息系统异常、数据传输错误等不及时处置,推卸责任,造成群众不便。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购厂家品牌的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一经发现,严肃调查、严肃追责。

三、试行私家车登记持全省通办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1、该措施适用于本省户籍居民在省(区)内异地办理注册登记业务。2、该措施仅适用于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新车的注册登记。3、私家车登记持全省通办措施自2020年11月20日先行在内蒙古、江西、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12个省(区)试点实施。4、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二是规范材料审核。1、对户籍地在本省(区)内的内地居民跨地市申请的,只审核居民,不再审核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2、对持有本省(区)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只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对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的,仍按照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

四、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部署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台州、山东济宁、广东、四川成都、陕西西安、青岛、厦门试点推行二手车出口。按照通知要求,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在试点省市的,企业可以在全国从事出口车辆的收购,涉及出口车辆的转移登记、核发临牌业务在全国均可以办理。

二是规范转移登记。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待出口”事项,收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核发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60日。

三是规范异地办理。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与二手车登记地不一致的,由登记地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机动车转入,机动车档案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留存。

四是规范注销登记。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企业凭出口报关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已实现信息联网核查的,免予提交纸质凭证。

五、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

一是明确实施内容。1、扩大免检范围。在实行6年以内的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检范围,将6年以内的7-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2、优化检验周期。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检验周期由每年检验1次放宽至每两年检验1次。对10年以上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

二是明确检验要求。调整以后,对于9座以下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使用年限不满10年的,仅需上线检验2次;对10年以上的,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

三是明确适用车型。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非营运大型轿车,但其中面包车不属于免检车型。对于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也不适用该措施,仍应按原规定周期检验。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四是明确办理程序。对于6年以内的免检车辆,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检验标志。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检验合格后核发检验标志。

五是加强提示告知。各地要做好改革后车辆检验周期的宣传解读,按规定通过短信、交管“12123”手机APP等方式开展点对点提示告知,提醒群众及时办理车辆检验、按规定申领检验标志,按规定购买交强险、缴纳车船税。

六是加强执法检查。要加强对车辆违法改装、未按规定办理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路检路查,发现存在违法改装的,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

七是配合环保检验。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自2020年11月20日起,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六、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适用于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许可,也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_

二是做好配套保障。为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在考领驾驶证报名时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测试的形式通过机动车驾驶理论考试系统,测试的内容和题目由部局统一提供,每次测试由系统随机抽取20道题,包括10道选择题和10道判断题,测试时间为20分钟。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测试通过的受理报名,未通过的可以在三个月内补测两次,测试成绩三个月内报名有效。

三是严格老年驾驶人管理。对70周岁以上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要严格审核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等情况。要严格按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进行考试,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确保其符合安全驾驶条件。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要按规定每年进行体检,对未按规定体检的,车辆管理所要通过短信、微信、12123平台等加强点对点提示告知,督促其按规定体检,确保驾驶安全。

七、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一是降低申请年龄。调整以后,AB类驾驶证的申请年龄为: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年龄下限分别为22周岁、22周岁、20周岁、20周岁、20周岁,年龄上限均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需要提示的是,AB类驾驶证的使用年龄上限也为60周岁,对临近60周岁(56周岁以上)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达到60周岁的将注销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提示慎重考领增驾,书面告知书经申请人签字后存档。此项措施也适用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

二是优化增驾条件。1、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调整为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调整为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3、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各地要严格按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进行考试,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严防因考试不严格形成“考试洼地”。对于部分地市尚未设立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场的,总队应当安排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人就近选择省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总队、支队要建立大中型客货车考试业务研判机制,加强对异常业务的分析、预警、通报、核查。

八、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初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体检证明等驾驶证业务的,可以到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体检。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身体条件证明仍适用原来的规定。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规范业务办理。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各地要加强对身体条件证明的审核,对医疗机构、体检机构出具虚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认可该医疗机构、体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三是做好配套保障。要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作配合,积极推动与医疗、体检机构信息联网,通过互联网传递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九、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普通驾驶人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驾驶人需持有C2类及以上驾驶证;2、驾驶车辆仅限于上肢残疾人专用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3、驾驶人员限于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

二是加强规范管理。在符合安全驾驶条件下,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为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提供便利,不得以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进行处罚。对与残疾人无关或者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的,调查核实后,不予相关通行便利。

三是加强宣传告知。要加强宣传提示,该措施是为了便利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共用车辆,方便残疾人家庭出行,不得以营利、逃避监管等为目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

十、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

一是明确服务范围。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校车、货运和危险品运输等道路运输企业注册为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用户后,可以查询本企业名下机动车的状态、检验有效期及其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聘用驾驶人的驾驶证状态、累积记分、驾驶证有效期等信息,以及推送给企业的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通报抄告、通知公告等信息。

二是组织做好企业备案。要在摸排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底数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对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辖区内企业台账信息进行核对清理,核实系统中道路运输企业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用户注册账号信息。对于未备案或者未注册的,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信息备案、用户注册,对于已备案但企业实际不存在的,要及时清除企业备案和用户注册信息。

三是推进应用企业安全管理功能。在推出互联网服务平台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的同时,部局升级优化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重点客货运企业管理功能,实现两个平台数据互通、业务协同。各地要组织学习掌握系统中重点客货运企业相关信息查询、统计、巡检、约谈、通知公告等管理功能,建立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分析和管理工作机制,依托系统新功能开展日常源头管理工作,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提高所属机动车的检验率、报废率和违法处理率,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和学习率。

四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向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广泛宣传推出的互联网新服务,介绍信息查询提示服务的目的和意义,讲解查询提示服务的流程、内容及功能,推动企业开展信息备案、用户注册、机动车/聘用驾驶人信息备案、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查看、通报/抄告签收、交通违法/事故信息查询等工作,便利企业加强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企业运营风险。

五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要按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接口技术规范》,积极协调本地交通运输部门接入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许可、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处罚等信息,协调本地安监部门接入道路运输企业处罚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形成协同监管合力。

十一、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

一是明确交通安全记录内容及实施范围。驾驶人安全记录内容包括:驾驶人驾驶证简项信息,近三年内的交通违法、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更记录,当前及最近连续三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满分记录,支持用户按需选择记录内容下载、打印。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查询、下载后,全国任意地均可使用。

二是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动应用。要积极协调本地交通运输部门,通报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的功能作用、核查方式,逐步取消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驾驶人交通安全纸质记录单,建立联动应用工作机制,方便驾驶人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中出示、使用。

三是积极拓展社会应用场景。要组织面向社会群众和道路运输企业、汽车租赁企业等社会企业机构开展广泛宣传,介绍服务措施内容和使用“交管12123APP”查询、出示、下载打印记录凭证的流程方法,积极拓展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的社会应用场景,方便驾驶人在工作应聘、租车、企业安全管理等场景中使用,积极倡导驾驶人文明守信、安全出行。

四是做好运维保障。系统功能上线前,要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时维护安全驾驶记录专用章等。系统功能上线后,要做好系统运维保障,组织专人加强系统监测,通过窗口、网络、电话、公众号等渠道,及时收集、解决群众反馈问题意见,确保系统服务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

十二、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

一是明确业务应用范围。本次试点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启用除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以外车型的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核查到交强险信息的,群众可以免予提交交强险、车船税纸质凭证。

二是稳步推进实施。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推进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2020年11月20日起,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新疆等8个省(区、市)全面推行。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

三是做好组织保障。试点地方要成立总队、支队领导任组长,科技、车管等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组,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和协同保障。要积极协调本地银保监部门及保险公司,建立试点应用联动保障和问题快速处理工作机制。

四是建立反馈机制。要建立数据核查异常反馈机制,畅通自下而上、逐层汇聚的交强险核查异常信息的收集反馈渠道,完善与本地保险部门及保险公司联络沟通机制,每周分析通报、协调解决核查失败数据的主要问题,不断提升核查服务平台的交强险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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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扫黑办工作总结精选6篇

中国公安部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公安部是院组成部门,是全国公安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

公安部信息公开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对外公布:

公安部公报(国内统一刊号CN—5403/D)刊发;公安部网站(.mps.gov.cn)公布;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发布;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等。公众可以通过以上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扩展资料

公安部推出了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治安管理便民利企15项措施:

一、为复工复产群众办理居民、居住证、居民户口簿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制发。

二、群众所持居民有效期满或丢失的,可在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就近换领、补领。

三、对于申请跨省办理居民的,群众经书面承诺,可免提交在当地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核准人员身份后,即予以办理。

四、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有效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0日。

五、对申领居住证数量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上门集信息、集中受理制作。

六、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居住证,有效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0日,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时限连续计算。

七、对急需办理户政业务的群众,公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助服务设备、电话等方式,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和预约办理服务。

八、运用公安基础业务,协助企业核实员工信息,为疫情防控、人员隔离观察提供信息支撑,为企业及员工安全复工复产提供精准指导。

九、推动落实重点企业“一企一警”“一企一策”措施,深入了解掌握企业需求,组织摸排企业受困情况,帮助解决复工复产难题。

十、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内部及周边,指导督促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加大周边巡防力度,做到涉企警情快速处置、涉企案件快速侦办,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环境。

十一、保安从业单位在疫情期间招聘保安员,可先行招录上岗,同时在30日内组织培训申领保安员证。

十二、保安员考试推行网上报名、网上审核和预约考试,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通过邮寄送达保安从业单位。

十三、指导保安企业加强医院、金融单位、企业、重要基础设施等重点单位、场所保安服务,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和单位复工复产。

十四、推行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备案多证合一、一网通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网上承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刻制,可通过邮寄等方式交付公章。

十五、有条件的地方推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等行业网上审批、备案,提高审批备案效率,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首页

梁山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辽宁合肥返梁来梁人员疫情防控通知

县扫黑办工作总结篇1

按照《县农业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石农发〔xx〕14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县农机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xx县农业局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我局由办公室统筹主要事务,各股站室分别牵头对不同主管工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办公室工作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自身工作态度、方法等进行自查自检,并要求干部职工增强工作责任意识,注意工作态度和方式方法,坚决杜绝干部职工中滋生出黑恶人员。同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加强对来访群众中出现的黑恶人员的监督举报。

(二)农机安全工作

配合乡镇大力开展农机安全检查,加强对安全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黑恶人员的监督举报(例如违规上路被检逃逸等情况),目前为止未发现有相关情形人员。

(三)管训股工作

作为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我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监督指导工作,目前为止未发现有涉黑腐败问题。

(四)脱贫攻坚工作

做好联系村脱贫攻坚工作,紧盯脱贫攻坚领域涉黑腐败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目前为止未发现有涉黑腐败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

1.认知不到位。部分地方、乡镇对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把专项斗争等同于一般的专项工作;有的认为专项斗争只是政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尤其是不真打、不愿打、不敢打的消极思想还不同度存在,亟待加以破除。

2.专项斗争雷声大、雨点小。一般性部署多、具体推动举措少,重点不聚焦、实效不明显,研究阶段性斗争的特点规律不够,没有形成一波又一波的强大攻势。

3.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不高。有些地方群众对专项斗争知晓率不高,不敢举报黑恶势力。

4.部门协作不够紧密。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职责不够明确,协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存在脱节、滞后等问题,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导致工作成效不明显。对一些重点行业、领域监管不够深入全面,日常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5.摸排打击不够精准。在线索摸排核查等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短板和盲区,未及时建立摸排台账。摸排重点不够突出,对十类打击重点未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在征地拆迁、环保、打非治违、扶贫等易产生涉黑涉恶涉乱问题的关键领域摸排不够深入。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在农业局领导下,各股站室持续开展好主管工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切实履行好农机行业工作职责。

县扫黑办工作总结篇2

7月13日上午全市扫黑除恶会后,我局领导对扫黑除恶工作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工作,按照河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以及县书记刘春杰提出的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工作要求,我局立即成立了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制定了《东光县商务局扫黑除恶工作方案》,认真履行我局扫黑除恶工作职责,现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我局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王猛同志任组长,高立军同志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股长、商超、二手车经营单位、加油站、点安全工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各大型商超、二手车市场、加油站、点打黑除恶工作,局政策法规股长王昭鹏同志任联络员。

二、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各大型商超、二手车市场、加油站、点严格按照扫黑除恶工作方案执行,在本单位电子屏幕反复插播扫黑除恶宣传口号,坚决打击欺行罢市行为,起到很好的宣传震慑作用;二是在重点区域和岗位布置足够的安保力量和有效的安保措施,克服麻痹思想,出现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三是我局组织专门力量对二手车市场、加油站、点、商超增加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督促加强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扫黑除恶演练、二手车市场交易实名登记制度、加油站、点严格执行散装成品油实名登记制度;四是强调维护单位、干部职工生命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将本单位值班室作为单位扫黑除恶的第一道防线,安排好白天和夜间值班人员,要求值班人员提高警惕,切实做好来人、来访实名登记制度,遇可疑人员和事项及时上报;五是要求干部职工时刻保持警惕,克服麻痹心理,切实认识扫黑除恶发生的随时性和不确定性,坚决打赢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县扫黑办工作总结篇3

今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决胜之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一个长效机制、整治十大行业领域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百起大案、缉拿追捕千名逃犯、依法审结万起案件,以此为牵引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

根据部署,今年将对社会治安、乡村治理、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环保、信息网络、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十大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会议要求,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敢于向一些地区、行业、领域的顽症痼疾动刀。

专家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长期工作,要从根本上改善社会治安、遏制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必须建立长效机制,而不能依靠运动式的模式解决问题。今年是扫黑除恶的决胜之年,会议提出向一些重点行业领域的顽症痼疾动刀,形成打击、整治、管理、建设长效机制,有利于从源头遏制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消除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

看点二

构筑大数据安全的防护罩

近年来,电信网络等新型网络犯罪蔓延迅速、花样不断翻新,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此,会议提出,要把防控新型网络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不断健全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构筑打击遏制网络犯罪的新高地。

会议指出了三方面治理措施:一是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贩枪、网络黄赌毒、网络传销、电信网络、网络套路贷等新型网络犯罪,完善线索快速落查、跨区域协作和跨境执法司法合作机制,深化打击整治行动,坚决打掉网络黑灰产业链;二是构筑大数据安全的防护罩,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隐私、损坏数据安全、窃取数据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还要坚持鼓励创新与确保安全相统一,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既留足发展空间,又坚守安全底线。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新型网络犯罪伴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改变应运而生,花样不断翻新,令人防不胜防。会议提出健全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深刻说明了打击网络犯罪不是某个部门的职责,而需要各部门共同发力综合施策。

看点三

压减司法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湖南怀化操场埋尸案挖出数名当地司法机关公职人员徇私枉法,云南昆明孙小果案一系列公职人员因职务犯罪获刑?司法权力的滥用、乱用,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管住枉法的权力,斩断寻租的黑手。会议提出,着力健全司法权监督制约体系,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加强政法单位内部监管和问责,最大限度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中肩负着重要职责。会议提出,着力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机制,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加强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检察监督机制建设。

专家解读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蒋惠岭: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不能忽视对司法权的监督。必须取严格的监管、严厉的措施,将司法人员违法乱纪问题最大限度消灭在萌芽状态;还要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综合运用包括媒体监督、上级监督、其他部门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形式,构建起符合司法权运行自身规律的监督制约体系。

看点四

防止将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

党中央、院出台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民营企业慎用强制措施?有恒产者有恒心,风清气正,才好放手创业干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会议提出,要聚焦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难题,健全、落实执法司法平等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健全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

专家解读

马怀德: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法治环境,对于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是关键。依法行政,才能让企业家吃下定心丸,不会因政策或人事变动而使自身权益受损。

王轶: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法治环境,关键就是要落实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的基本原则,让法律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民营企业家创业创新的积极性,推动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

县扫黑办工作总结篇4

我乡扫黑除恶工作在县委县和的正确领导下,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继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之后,闪石乡党委、迅速召开会议,认真部署,快速行动、严密摸排、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

按照县委要求,-13日组织召开了“闪石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动员部署会议”,-5日组织召开了“闪石乡学习传达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政法、信访工作会议精神”会议,制定了《闪石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对全乡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村于-9日前召开由党员、村代表、村干部参加的会议,将本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15日组织召开了“闪石乡学习传达全县重点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会议,4月13日召开“闪石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议”,对宣传工作和线索摸排工作进行了强调,5月10日组织召开了“闪石乡学习传达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双提升’工作”布置会议。

二、强化领导,压实责任。

乡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干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宣传标语、横幅、村喇叭、微信群等深入广泛宣传,全力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在全乡范围内张贴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张贴宣传标语共100余条,在全乡主要道路和各行政村显著位置悬挂横幅20幅,书写永久性标语30余条,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设置了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了信息渠道。

四、加强摸底排查,线索收集,重点人员,突出管理。

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进行突击检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闪石乡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派出所人员驻村干部、相关负责干部对所驻村、分管领域、重点群体开展“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目前已收集线索4条,并上报到县扫黑除恶办。

五、目前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

二是摸排力度还有待于加强;三是与各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健全。

六、下一步 工作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乡范围内形成知晓、喊打的氛围,设立举报信箱,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2、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3、加强信息报送,对平时的摸排行动加强信息的报送,一经发现有涉黑涉恶的行为,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及时向县扫黑除恶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村年终目标考核,对不报、瞒报、谎报的村进行责任追究。

4、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加大力度、坚决打击对农村把持和操纵基层、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横行乡里以及在农村组织从事涉“黄、赌、毒、抢”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5、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县扫黑办工作总结篇5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启动以来,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深入开展相关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积极动员,营造浓厚法治氛围。紧扣围绕“七五普法”宣传有利时机,大力宣传各级党委关于扫除黑恶势力的信心和决心,广泛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相关法律法规。扶正祛邪,弘扬正气,努力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法治氛围。

二是汇聚一线调解,深入排查矛盾隐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集中司法所、人民调解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等行业领域,开展矛盾纠纷扫黑除恶“大排查”,加大对社会面涉黑涉恶高危人群、事项的摸排力度,及时发现并报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进一步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大环境。

三是利用多种监管手段,加强重点人员管控。坚持严肃执法、规范执法、从严管理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信息化、社会化、专业化监管手段,全力维护社区人员和刑释解矫人员监管安全。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对性质罪犯从严管控, 预防阻止刑释人员被黑恶势力引诱、拉拢,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降低不稳定因素。

四是引导律师参与辩护,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引导督促法律服务机构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纪律意识,要求律师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履行代理、辩护等职能,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导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操守,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加强对刑事辩护工作的指导力度,对涉黑案件实行代理报告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切实掌握涉黑案件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动态,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

县扫黑办工作总结篇6

今年以来,**镇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相关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进行工作落实,紧密结合两会安保工作,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了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我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干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群众工作中心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常态化运转。

二、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我镇充分利用宣传标语、横幅、村喇叭、微信群等深入广泛宣传,全力做好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向全镇群众发放了扫黑除恶的宣传资料共**余份,在全镇主要道路和各行政村显著位置悬挂横幅12幅,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了信息渠道。

三、加强摸底排查,突出重点管理。

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进行突击检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镇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派出所人员、驻村干部、相关工作干部对所驻村、分管领域、重点群体开展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

四、目前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覆盖还不够全面;二是摸排力度亟待加强,台账资料需更加完善;三是部门联动性不强,工作开展机制不够够健全。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镇范围内形成知晓、喊打的氛围,设立举报信箱,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2、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辽宁疫情重点地区返梁来梁人员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县直各部门,驻梁各单位:

县指挥部分别于5月14日和5月15日下发了对安徽、辽宁有关返梁来梁人员开展摸排的通知,对前期排查的疫情重点地区来梁人员和推送的有关人员分别进行了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鉴于安徽省六安市、合肥市、辽宁省营口市的疫情形势日益严峻,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严防控措施,加大人员摸排管理力度,确保不漏一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压实工作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要压实主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疫情重点地区返梁来梁人员的摸排和管理。工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等;市场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二手车市场等;教体部门负责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旅行社等;住建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火车站、汽车站、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公安部门负责宾馆、酒店等;各乡镇要压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区内社区、企业疫情重点地区返梁来梁人员的摸排和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压实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本部门、单位疫情重点地区返梁来梁人员的摸排和管理。

二、强化管理措施

1、2021年4月30日以来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合肥市肥西县、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鲅鱼圈区熊岳镇等返梁来梁的人员和14天内到过或途经以上地区的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每7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结束前开展1次抗体检测。

2、2021年4月30日以来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合肥市肥西县、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鲅鱼圈区熊岳镇等返梁来梁的人员或途经三地人员,抵达后进行1次核酸检测。

3、安徽省六安市、合肥市和辽宁省营口市三市中风险地区人员暂缓来梁,确需出行,需持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证明,并持有3天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4、安徽省六安市、合肥市和辽宁省营口市三市低风险地区人员需入梁返梁的,须持7日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或抵达后进行1次免费核酸检测,应于抵达目的地前3天向所在村申报个人信息、抵达时间、交通工具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5、各单位摸排发现安徽省六安市、合肥市和辽宁省营口市返梁来梁人员即时报送至指挥部,由指挥部安排有关部门取相关措施。

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5日

文章标签: # 工作 # 扫黑 # 整治